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母公司创业经验分享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母公司创业经验分享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创业公司融资后,母公司将其资金挪作己用,是否构成犯罪?是挪用资金罪吗?
创业公司融资后,母公司将融得资金挪作己用,这样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。
一、什么样的人会涉嫌挪用资金罪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挪用资金罪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3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。
根据上述规定,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,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,创业公司本身不会涉嫌这个罪名。
因为构成本罪除了行为人身份上的要求外,还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,注意本罪要求的是挪用的本单位资金,母公司挪用创业公司的资金,但不是母公司自己单位的资金,所以,母公司也不构成这个罪名。
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”如何理解?
根据最高***的批复,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”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,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。
问题中,母公司挪用创业公司的资金,该笔资金不是借给了自然人,也不是有人以个人名义将这笔资金出借了,所以,从这一点讲,母公司挪用创业公司融资所得的资金,也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。
什么是MCN,MCN的价值在哪里?
说白了MCN就像是一个中介公司,上游对接优质内容下游寻找推广平台进行变现。
国外的MCN早期以经纪模式为主,帮助视频红人变现。国内的MCN和国外走的不一样的模式,在经纪模式基础上,国内的MCN机构为红人们持续生产内容提供更多的帮助,让红人专注于内容生产,让内容创作变得更简单,同时帮助他们进行商业变现。也就是说,国内的MCN只需要与PGC生产者对接上,内容生产者专心做内容,MCN公司帮你包装。营销、推广、变现。
国内MCN模式已经比较成熟的新片场。微博便是通过与MCN机构合作,快速扶持优质内容生产,形成类似于YouTube的开放式内容平台,而且在增长速度、内容成本、内容数量和内容质量层面都有一定保障。
MCN可以简单说是机构自媒体。整合大量中小个人自媒体以机构形式存在并运营。并没有改变自媒体的性质,却能发挥更大的效果。
MCN是"长尾理论"的应用,''长尾理论"是统计学概念"幂率"的俗称。就是关注大众被忽略的冷门信息或人、事、物等。相对于"***理论''是两个对立的概念。
长尾理论是依托互联网信息发展到-定程度的产物,因为"长尾"应用必满足信息或产品存量足够大,成本定额成为可能,也就是在消量增加的情况下成本公会增加。
MCN整合诸多中小自媒体产生的价值可比得上成超过头部自媒体。
对于平台来说对接和培育MCN会比培育个人更省时省力。平台前期的大量培育市场们的节段结束,该是回收市场价值的时候了。
MCN的兴起对自媒体将是一次"洗牌"。一些头部大V可能转型成签约MCN。一些需要打造品牌,获取流量或出售产品的企业会成立MCN,来完成本企业的业务单元。有些不法的行业也许会介入以MCN来牟取暴利。所以自媒体人擦亮眼睛。加入MCN之前要考虑此机构是什么业务主体。是内容输出还是售卖产品。发起人是什么背景避免上当。
希望明年互联网更加生态化。愿广大自媒体人抓住机会。越来越好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母公司创业经验分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母公司创业经验分享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